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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03-22
 金沙体育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工程塑料、塑料合金及其制品,产品境内外销售;从事自产产品及同类商品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及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供商业咨询服务(国家禁止类、限制类及有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不含会计、审计、法律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金沙体育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工程塑料、塑料合金及其制品,产品境内外销售;从事自产产品及同类商品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及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供商业咨询服务(国家禁止类、限制类及有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不含会计、审计、法律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总资产64,215万元、净资产8,49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1,795万元、净利润-2,83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币种为人民币)

  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担任董事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作为燃气工程材料经销商,其在业内有着良好口碑,材料质量可靠,性价比相对较高,广泛应用于行业内各燃气公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管件、管材及其相关配件);从事上述相关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供商业咨询服务(不含会计、审计、法律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置业路6号1楼102、2楼202、3楼302、4楼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总资产14,010万元、净资产8,47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9,445万元、净利润1,00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币种为人民币)

  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担任董事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作为国内主要的PE管施工机具经销商,其产品性能稳定,广泛应用于各燃气公司并获得的评价相对较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电力、热力的生产及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佛山恒益热电有限公司总资产404,399.13万元、净资产108,484.1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16,608.64万元、净利润-52,049.7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币种为人民币)

  佛山恒益热电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担任董事的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佛山恒益热电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佛山恒益热电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经营范围:开发、建设、经营市区管道燃气项目;销售:燃具,厨具、电子产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CNG及LCNG加气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清远港华总资产109,295万元、净资产60,99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23,068万元、净利润9,68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币种为人民币)

  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经营范围: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电力生产和供应;电力销售代理;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天然气相关设备、设施租赁;在中山小榄镇内以管道方式供应代天然气、石油气、油制气、天然气及承接管道维护工程;燃气炉具及配件的销售、安装、维修及相关辅助业务。分支机构经营以下项目:代天然气、石油气、油制气、天然气的储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总资产16,426万元、净资产8,93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6,695万元、净利润1,43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币种为人民币)

  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再生资源销售;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体废物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总资产205,633万元、净资产31,51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7,174万元、净利润6,81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币种为人民币)

  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燃气经营(不设储存、运输,不面向终端用户);建筑物燃气系统安装服务;管道设施安装服务(输油、输气、输水管道安装);燃气、太阳能及类似能源家用器具制造;日用电器修理;燃气经营(面向终端用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总资产54,702万元、净资产15,24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4,268万元、净利润-2,44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币种为人民币)

  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农副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广东智美家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836万元、净资产74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39万元、净利润-12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币种为人民币)

  公司原控股股东佛山市气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阮鹏先生同时担任广东智美家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智美家属于公司关联方。

  广东智美家科技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金融业务除外》: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号友邦金融中心二座实际楼层第28层(名义楼层第31层)D单位(住所申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广东耀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资产371,849.04万元、净资产75,596.0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5,010.40万元、净利润6,131.9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币种为人民币)

  广东耀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广东耀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广东耀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经营范围:热力生产、销售,灰渣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佛山市三水高顿泰新热能有限公司总资产11,651.07万元、净资产680.3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0,020.73万元、净利润-1,773.3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币种为人民币)

  佛山市三水高顿泰新热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佛山市三水高顿泰新热能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佛山市三水高顿泰新热能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主营业务:经济信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预包装食品(不含复热)的批发、零售、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经营类电子商务)。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03地块B座16层1607单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名气家(深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20,119.6万元、净资产4,285.9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977.78万元、净利润-5,711.8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币种为人民币)

  名气家(深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名气家(深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名气家(深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生产天然气电力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总资产62,438.86万元、净资产14,529.4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2,089.66万元、净利润-8,025.1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币种为人民币)

  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担任董事的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主营业务:承接政府政务云和智慧城市的建设(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电子政务与工业数据的分类、清洗、公开、共享和运营工作,开展电子政务、工业大数据发展规划、标准制定和产业政策研究等工作;从事云计算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网络和硬件服务等。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佛山市电子政务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4304.30万元、净资产2044.2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933.04万元、净利润-250.7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币种为人民币)

  佛山市电子政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佛山市电子政务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佛山市电子政务科技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其经营范围涉及政府政务云和智慧城市的建设、工业大数据发展规划、标准制定和产业政策研究等工作。该企业在公用事业行业信息服务有丰富经验,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应用软件系统的开发、销售、实施和相关售后服务;硬件以及集成系统的销售、安装及维护;企业业务流程改造的管理咨询;及其他外包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14,301.86万元、净资产6697.9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294.05万元、净利润333.2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币种为人民币)

  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其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作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其研发技术专业,服务质量高,在燃气行业有丰富的开发和服务经验,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特种设备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山市中润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10,950万元、净资产10,11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329万元、净利润4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币种为人民币)

  公司原控股股东佛山市气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杜冠斌先生同时担任中山市中润能源有限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中山市中润能源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中山市中润能源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领域依法进行投资;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酒类经营;保健食品销售等。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港华农业投资(南京)有限公司总资产836万元、净资产74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39万元、净利润-12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币种为人民币)

  港华农业投资(南京)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港华农业投资(南京)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港华农业投资(南京)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建设液化石油气基地、专用码头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经营低温常压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加工、销售和仓储业务(另设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建设液化天然气基地、专用码头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经营液化天然气的装卸、储存、加工、金沙体育销售和仓储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深圳华安总资产248,182万元、净资产182,92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677,856万元、净利润9,46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币种为人民币)

  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是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燃气”)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黄维义先生、何汉明先生在深圳燃气担任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经营范围: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提供港口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装卸、堆存、及装拆箱等简单加工处理服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收集、贮存、处理(港口、船舶)含油废水;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广州小虎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总资产26,745万元、净资产16,28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716万元、净利润-37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币种为人民币)

  公司原控股股东佛山市气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刘春明先生同时担任广州小虎石化码头有限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广州小虎石化码头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广州小虎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公司本次预计2023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价格以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与关联方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公司与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参考国内LNG市场价格、管道气价格等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制定;公司与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中山市中润能源有限公司、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参考公司与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价格确定;公司与广州小虎石化码头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执行;公司与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名气家(深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港华农业投资(南京)有限公司、广东智美家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耀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比照公司与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价格或同行业收费价格情况后确定;公司与佛山市电子政务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高顿泰新热能有限公司、佛山恒益热电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参考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关联交易均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必要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行为而对关联方形成任何依赖的情况。

  公司拟审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对公司独立性无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任何依赖,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公司已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相关资料提交我们审查,我们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审核意见。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而产生,关联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属于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的正常市场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四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相关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0年12月3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4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仓储”)40%股权,收购完成后,元亨仓储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同日公司与广州元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能源”)、元亨仓储、广州宏海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海创展”)签署了《有关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以上内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购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4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2021年1月11日,公司与元亨能源、金沙体育元亨仓储、宏海创展签署了《有关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以上内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2021年1月14日,上述元亨仓储4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已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购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4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元亨能源承诺在交割后的三个会计年度(即2021年至2023年,以下简称“承诺年度”)内,元亨仓储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9,947.0472万元、12,433.809万元、14,920.5708万元(“承诺利润”)。如任一承诺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实际利润”)低于当年度的承诺利润的,则元亨能源应当对元亨仓储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当年度承诺利润-当年度实际利润。若三个承诺年度,元亨仓储实际利润总和大于承诺利润总和的,如元亨能源之前已向元亨仓储支付现金补偿的,则元亨仓储应在2023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元亨能源之前已支付的全部现金补偿。

  元亨能源承诺在承诺年度内,元亨仓储每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0亿元、60亿元、70亿元(“承诺营收”)。如任一承诺年度实际实现的营业收入(“实际营收”)低于当年度的承诺营收的,则元亨能源应当对元亨仓储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当年度承诺营收-当年度实际营收)/当年度承诺营收×1000万元。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对元亨仓储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关于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司农专字[2023]号),同时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亦出具了《关于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相关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司农专字[2023]号)确认元亨仓储2022年度的净利润为-12,902.3631万元,营业收入为13.36亿元。元亨能源未完成上述业绩相关承诺。

  《关于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相关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2022年度,全国经济发展遇到国内外多重超预期因素冲击,经济存在下行压力。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数据,2022年4月、11月,中国仓储指数接连降低至2020年以来的最低水平;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发布的石油和化工景气指数(PCPI),2022年行业景气总体呈高位回落态势,下半年降低至2020年以来的最低水平。在上述宏观背景下,2022年度,能源及物流需求均同比往年萎缩。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官方数据,客运量、旅客周转量均出现大幅下滑,而交通运输业是元亨仓储贸易、仓储业务主要服务的行业,广东省作为元亨仓储开展仓储及贸易业务的核心区域,其交通运输量的大幅下滑对元亨仓储成品油业务造成了显著影响。

  综上,在行业景气回落,能源及物流需求萎缩的背景下,叠加核心经营区域交通运输业的下滑,元亨仓储的仓租和贸易业务开展均受到显著影响,经营业绩未达预期。

  就业绩补偿事项,公司将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公司长远发展等多方面因素与元亨能源积极沟通。公司将持续关注元亨仓储的业绩情况,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升元亨仓储盈利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投资品种: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为液化天然气(LNG)、天然气(NG)、煤炭、甲醇、成品油等公司经营涉及的商品(以下简称“商品”)。

  2.投资金额:公司及子公司作为操作主体,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对冲实货敞口价格风险,在有效期内预计任意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最高不超过408,984.00万元人民币,在授权有效期内拟投入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最高不超过420,362.00万元人民币(即在期限内任一时点不超过420,362.00万元人民币,可循环使用)。

  3.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目的在于防范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降低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但可能存在极端行情风险、资金风险、内部控制风险、技术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系统性风险,公司将积极落实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相关风险。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套期保值等防范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1.投资目的: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目的在于防范液化天然气(LNG)、天然气(NG)、煤炭、甲醇、成品油等公司经营涉及的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降低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将公司商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成本和风险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可以降低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实现公司稳健经营的目标。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资金使用安排合理。

  2.交易方式:套期保值场内/外交易;其中操作主体开展场外交易将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交易对手,开展部分结构简单、风险可控的场外交易,以实现套期保值目的。操作主体应选择国际信用评级达到投资级及以上(标普评级、穆迪评级、惠誉评级)的交易对手进入交易对手白名单,并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跟踪评估,动态维护白名单,实现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管理。

  4.交易品种及金额:液化天然气(LNG)、天然气(NG)、煤炭、成品油、甲醇;在有效期内预计任意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最高不超过408,984.00万元人民币,在授权有效期内拟投入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最高不超过420,362.00万元人民币(即在期限内任一时点不超过420,362.00万元人民币,可循环使用)。

  6.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在上述额度内,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保证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有效期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将不超过已审议额度。具体执行方案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套期保值计划内容为准。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遵循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稳定生产经营的原则,不以套利、投机为目的。套期保值业务能够降低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极端行情风险:当行情大幅剧烈波动时,操作主体可能无法在要求锁定的价格及时建仓或在预定的价格及时平仓,造成损失。

  2.资金风险:可能需要向交易对手提供交易保证金,若投入金额过大,可能会带来相应的资金风险。

  3.内部控制风险:衍生品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4.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导致交易指令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

  5.交易对手违约风险:价格出现不利的大幅波动时,交易对手可能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造成公司损失。

  6.系统性风险: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技术等因素对期货交易造成的不利影响。

  1.操作主体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及时识别极端行情风险、资金风险、内部控制风险、技术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系统性风险等,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风险事项,明确处置权限及程序。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2.操作主体成立专门工作组,建立风险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动态关注极端行情风险、资金风险、内部控制风险、技术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妥善做好仓位止损、法律纠纷案件处置、舆情应对等工作,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防止风险扩大和蔓延,使风险管理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

  3.公司已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对套期保值业务资质核准、预算与审批管理、授权管理、业务流程管理、信息报告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及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置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的套期保值业务内控制度。

  4.公司已建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为了防范经营涉及的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降低外部环境变化对日常经营造成的不确定性影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围绕实际经营业务开展套期保值等防范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业务,不以投机为目的。公司严格遵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执行,严控交易风险。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投资种类: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等为标的的币种。交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2.投资金额:公司及子公司在有效期内预计任意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最高不超过90,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648,000万元人民币),在授权有效期内拟投入的最高资金占用规模(包括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预留的保证金等)最高不超过64,800万元人民币(即在期限内任一时点不超过64,800万元人民币,可循环使用)。

  3.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目的在于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降低公司在开展国际业务和外币贷款过程中的汇率波动风险,合理控制汇兑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但可能存在汇率波动风险、资金风险、内部控制风险、技术风险、客户违约风险或回款预测风险、系统性风险,公司将积极落实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相关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1.投资目的:随着公司国际业务规模持续增长,未来会有货币结汇及购汇的需求,存在一定的汇率敞口风险。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目的在于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降低公司在开展国际业务和外币贷款过程中的汇率波动风险,合理控制汇兑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资金使用安排合理。

  2.交易金额:根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求,公司及子公司在有效期内预计任意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最高不超过90,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648,000万元人民币),在授权有效期内拟投入的最高资金占用规模(包括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预留的保证金等)最高不超过64,800万元人民币(即在期限内任一时点不超过64,800万元人民币,可循环使用)。

  3.交易方式:交易对手为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等为标的的币种。交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4.交易期限:授权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如单笔交易存续期限超过了授权有效期限,则该有效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6.授权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结合市场情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制度在年度交易计划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授权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12个月,如单笔交易存续期限超过了授权有效期限,则该有效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是遵循降低汇率波动风险、不以投机及套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与交易对手签订协议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汇款金额、期限进行交易。当外汇市场波动较大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能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汇率波动风险: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判断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若公司判断汇率大幅波动方向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方向不一致时,将造成汇兑损失。

  2.资金风险:在外汇市场波动巨大时,公司及子公司可能存在未及时向交易对手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处理带来实际损失的风险。

  3.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锁定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相关风险。

  4.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导致交易指令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

  5.客户违约风险或回款预测风险:如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结算,会造成外汇套期保值延期导致公司损失。

  6.系统性风险: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技术等因素对交易造成的不利影响。

  1.为控制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业务操作策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2.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交易,在签订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收汇期、付汇期和金额进行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有正常的贸易及业务背景。

  3.公司已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对套期保值业务资质核准、预算与审批管理、授权管理、业务流程管理、信息报告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及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置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的套期保值业务内控制度。

  4.为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公司将高度重视外币应收账款管理,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回款计划,控制外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

  5.公司已建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围绕公司实际经营业务进行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目的在于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降低公司在开展国际业务和外币贷款过程中的汇率波动风险,合理控制汇兑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遵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严控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风险。公司就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具有可行性。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拓宽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增强公司资金管理的灵活性,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挂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申请备案、挂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的债权融资计划。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债权融资计划发行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备案额度: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可在备案有效期内一次性挂牌或者分期挂牌。

  (二)挂牌期限:原则上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但其中类永续债期限为2+N年或者3+N年,具体挂牌期限以资金需求及北金所挂牌为准。

  (三)挂牌利率:债权融资计划按面值挂牌,通过挂牌定价、集中配售的结果确定挂牌利率。

  (四)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等。

  (五)挂牌时间: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北金所备案有效期内一次或分期择机挂牌。

  (六)挂牌方式:在备案有效期内一次性或分期挂牌,具体挂牌方式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由主承销商担任挂牌管理人,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七)挂牌对象:北金所认定并认可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外)。

  (八)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为保证公司本次债权融资计划顺利挂牌,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本次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挂牌的相关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司需要实施本次债权融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申请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具体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申请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条款,包括挂牌期限、挂牌额度、挂牌利率、挂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挂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二)聘请本次挂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及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申报事宜。

  (三)代表公司进行所有与本次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相关的谈判,签署与本次挂牌债权融资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四)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挂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申请挂牌债权融资计划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需在获得北金所备案后,方可实施。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债权融资计划的发行情况。

  公司本次申请的债权融资计划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符合公司发展需要。该事项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债权融资计划的申请,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拓宽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渠道,优化资金来源结构和期限结构,结合当前的金融市场环境,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交易商协会认可的一个或多个债务融资工具品种。

  债务融资工具拟新增注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交易商协会审批或备案的金额为准。

  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市场情况,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择机一次性发行或分期发行。

  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偿还公司有息债务、流动、置换银行借款、项目建设、股权投资等符合规定的用途。

  原则上公司拟注册发行的各类短期债务融资产品的融资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拟注册发行的各类中长期债务融资产品的融资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含权产品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发行期限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以及市场情况确定。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是否采用担保及具体担保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为更好的把握债务融资产品的发行时机,提高融资效率,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及决议有效期内全权办理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决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时机,制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具体品种、发行期限、分期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方式、发行时间、募集资金用途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二)聘请主承销商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办理债务融资工具的评级、发行申报等与发行相关事宜;

  (三)如国家、监管部门对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新的规定和政策,授权具体经办部门根据新规定和新政策对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四)签署与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各项文件、金沙体育合同等,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及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等;

  (五)办理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注册备案手续,完成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所必需的手续和工作;

  (七)本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需在获得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情况。

  公司本次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升公司流动性管理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持续的发展。本次公司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申请,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司农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司农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290人,合伙人33人,注册会计师12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59人。

  2022年度,司农会计师事务所收入(未经审计)总额为人民币10,254.09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7,227.17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4,624.67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末,司农会计师事务所为19家上市公司提供2021年报审计服务,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审计收费总额2,241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0家。

  截至2022年底,司农会计师事务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452.22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600万元,符合相关规定,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司农会计师事务所从成立至今没有发生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司农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纪律处分0次、监督管理措施1次和自律监管措施1次。1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15人次。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安霞,合伙人,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20年。2000年5月10日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1月开始在司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现任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22年3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了3家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从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庆功,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10年。2018年3月27日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8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12月开始在司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现任司农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2022年3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了1家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从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陈皓淳,合伙人,注册会计师。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2022年开始在司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现任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23年3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从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司农会计师事务所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及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公司及下属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预计费用166万(含税),与上年度持平,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50万(含税),与上年度持平;如有其它专项审计另计费用。本期审计服务的收费是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公司年度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如公司因业务发展,审计范围扩大,公司可根据增加的审计工作量相应增加审计费用。

  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2023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司农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应尽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在查阅了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后,一致认可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续聘司农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拟续聘司农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是公司2021、2022年度审计机构。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公司2021、2022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谨慎客观、勤勉尽责,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此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司农会计师事务所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司农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保持公司财务的稳健性,线年度的经营成果,经对资产负债表日2022年12月31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拟计提2022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9,985.60万元,信用减值准备2,403.81万元,共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8.91%,减少本报告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金额10,416.44万元,减少本报告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10,416.44万元。明细如下:

  2022年12月底受正常的市场波动影响,年末公司成品油根据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771.92万元。

  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事宜涉及的该公司并购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股权所形成的含商誉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3]第010065号),以2022年12月31日为商誉减值测试基准日,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可回收金额小于资产组可辨认账面价值和商誉的账面价值计提减值6,213.68万元。

  2022年以来,受宏观环境因素影响,个别房地产商出现资金紧缺、项目停建等情形,2022年末公司应收款项及其他应收款分别采用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2,696.40万元,同时冲回其他应收款已计提坏账准备292.59万元。

  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存货期末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的,按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公司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公司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金沙体育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公司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含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和租赁应收款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如果某项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显著高于在初始确认时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则表明该项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除特殊情况外,公司采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的违约风险的变化作为整个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变化的合理估计,以确定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公司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估信用风险;如: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等。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外,公司基于共同风险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组别,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影响,根据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公司2022年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2,389.41万元。上述事项将减少公司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0,416.44万元,减少本报告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10,416.44万元。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因此,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决策程序合法,因此,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拟为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4、保费支出: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年(含50万元,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董事会并可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董监高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公司本次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其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金沙体育在审议此议案时,全体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治理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公司良性健康发展。本次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